索引号 | 640000050/2021-00040 | 文号 | 宁机管发〔2021〕83号 |
---|---|---|---|
所属机构 | 机关事务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房产管理处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宁机管发〔2021〕83号
区直各部委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参公事业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
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管理,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结合区本级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党政机关(含所属的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物业管理,是指党政机关依法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办公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办公用房及配套设施、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供电系统、空调及新风系统、电梯等的养护、维修;
(二)物业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绿化养护;
(三)物业区域的安保秩序维护。
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属于物业服务范围内的,结合党政机关实际情况,具备条件的纳入物业服务范畴,大中型维修按相关程序申报审批。
第四条 党政机关依据办公用房物业服务项目,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编制本单位购买物业服务清单,并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根据物业服务费支出标准编制年度预算;依法采购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应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流程,选择具有合法资质、信用良好且能够满足党政机关实际需求的物业服务企业。
同一办公楼或办公区域有多家党政机关合署办公的,应由使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最多的单位负责,主动协调其他单位共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 党政机关作为购买物业服务实施主体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配置规范、有效利用、厉行节约原则进行物业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的综合管理,包括制定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指导标准,指导党政机关编制购买物业服务清单,受理购买物业服务清单的备案,监督、检查购买物业服务清单的实际执行情况。
第八条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根据党政机关备案的购买物业服务清单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中发现购买物业服务清单与实际接受的物业服务不相符的,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提出整改意见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原有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的,继续履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指导标准